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号
国药监药管〔2023〕26号
内容






































索引号



FGWJ-2023-10001



主题分类



法规文件

/ 规范性文件



标题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7-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药品检查行为,结合药品检查工作实际,国家药监局组织对《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改完善了第三章《检查程序》和第九章《检查结果的处理》等有关条款(附件1)。现将修订后的《办法》(附件2)印发你们,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修订条款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统一工作标准,细化工作要求,优化工作程序,组织做好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检查,持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落实药品质量安全责任。





  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办法》的培训宣贯工作,将《办法》及时纳入药品检查员培训内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配合做好药品检查工作。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附件: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条款





     2.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药监局





                               2023年7月19日





国药监药管〔2023〕26号附件1.docx





国药监药管〔2023〕26号附件2.docx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医药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链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SDA药品评审中心| 化妆品招商网资讯| 卫生部| 爱视立眼贴
专业提供药品信息、药品招商、药品代理、保健品招商、医药原料采购供应的中国药品信息网站平台
版权所有 © 2003-2028 盗冒必究  客服热线:0575-83552251 / 13754370441  QQ客服:药品信息客服
浙ICP备16010490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22093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浙)-经营性2023-0215 浙公网安备:330683240604819103159
 医药代理商群1:药药网医药代理医药代理商群2:药药网医药代理2医药代理商群3:药药网医药代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