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79批次防晒类化妆品实际检出防晒剂成分与产品批件及标识成分不符情况的通告
文号
(2016年第125号)
内容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的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部分防晒类化妆品(见附件)实际检出防晒剂成分与产品批件及标识成分不符。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涉及实际检出成分与产品批件及标识不符的标称防晒类化妆品生产(代理)企业为:苏州工业园区黎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束防晒乳等9批次产品;深圳市绿馨颜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柏氏轻透隔离防晒乳、纯新美白保湿防晒乳、柏氏防晒乳等8批次产品;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馥珮牌冰泉防晒露、馥佩双效防晒霜等4批次产品;广州市惠芳日化有限公司(委托方:惠芳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生产的婉丝双护防晒乳、婉丝清盈防晒乳等4批次产品;广州市嘉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璀璨阳光冰爽防晒霜、璀璨阳光清爽防晒霜、魅力密码美白防晒霜&芦荟防晒霜(温和型)、MINISO防晒乳等4批次产品;广州澳希亚实业有限公司代理的赫拉水透亲肤防晒液、赫拉清透防晒乳等3批次产品;广州市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露兰姬娜防晒露、蜗牛水润身体防晒乳等3批次产品;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温碧泉透清莹防晒乳等2批次产品;深圳市兰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兰亭防晒露等2批次产品;汕头市莲娜姬护肤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雅邦透白冰爽防晒套盒、雅邦透白隔离防晒乳等2批次产品;广州市盛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北京明弘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植物医生隔离霜、LOTIONSPA防晒霜等2批次产品;广东千叶惠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十长生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云冰川娇宠防晒乳霜等2批次产品;广州西婷美容保健有限公司生产的李医生防晒美白;珠海市西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西婷美容保健有限公司)生产的李氏防晒日霜;仙迪达首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委托方:深圳市仙迪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伊贝诗美白隔离防晒霜等2批次产品;上海泊诗生物生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瑞思康自然柔皙防晒乳霜;广州丸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春纪美白防晒乳;广州瑾洋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春瑾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瑾泉清新透白防晒乳;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SNOOPY防晒露;广州科玛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委托方:北京义才和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科玛防晒霜;广州雅纯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委托方: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里美水凝保湿防晒精华露;广州市诺菲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冰荷防晒乳;深圳市瑞克特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澳丽达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的菲丽洁瑞丽保湿遮瑕防晒乳霜;上海梦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凯皙漫梦源水活防晒霜;汕头市丽姿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丽姿源美白保湿防晒乳;广州市企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雅歌防晒乳;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肤姿美防晒霜;广东艾圣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美芝澳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之蔻水凝防晒乳液;广州市彩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彩琳美白保湿防晒露;广州市美驰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欧贝斯美白防晒露;广州市馨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依佛奈儿凝美活颜美白防晒霜;普宁市嘉宝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爱诺美白防晒霜;广州市康礼士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市大植元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水透白防晒乳;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枝春亮白防晒露;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生产的丹姿美白防晒喷雾;广州芭薇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重庆市戴唯妃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戴唯妃防晒隔离乳;广州元美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娇颜防晒精华乳霜;广州市法西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鹤山市新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冰润防晒霜;汕头市雅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梦迪莎维他防晒露;上海标美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蝶芸防晒乳;广州奥蓓斯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欧丽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黛维莉美白防晒乳;广东名臣有限公司生产的可妮雅冰爽润白防晒乳液;佛山市安安化妆品厂生产的安安金纯防晒露;上海雪代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委托方:上海竺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艾霏莱婷花琪雪晶灵无瑕美白防晒乳;广州尚慧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丽雅堂男士隔离防晒霜。


  防晒类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上述产品均存在实际检出防晒剂成分与产品批件及标识成分不符等问题,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二、上述产品的生产(代理)企业所在地广东、上海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在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所有化妆品经营企业对上述产品一律停止销售;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代理)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相关经营企业的进货渠道,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20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特此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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