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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北京兴大医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双环铂《新药证书》有关事宜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北京兴大医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双环铂《新药证书》有关事宜的函
内容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鲁02执470号之二),请求协助禁止转让、买卖、质押北京兴大医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双环铂《新药证书》(国药证字H20120021)。现将上述情况告知你局,请你局按照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协助禁止转让北京兴大医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双环铂《新药证书》(国药证字H20120021)。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