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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清胆固醇,Cholesterol CH Chol
实验名称
血清胆固醇,Cholesterol CH Chol
采样原则
血清中的胆固醇酯被胆固醇酯酶水解成游离胆固醇,后者被胆固醇氧化酶氧化为△4-胆甾烯酮并产生过氧化氢。再经过氧化物酶催化反应指示剂显色(通常用Trinder反应):醌亚胺在480~550nm波长有最大吸收,所产生颜色强度与血清总胆固醇量成正比,再通过与同样处理的标准血清比较,经计算即可求出血清总胆固醇含量。
正常值描述
酶法(37℃): 脐 带:1.17~2.60mmol/L(45~100mg/dl) 新生儿:1.37~3.50mmol/L(52~135mg/dl) 婴 儿:1.82~4.55mmol/L(70~175mg/dl) 儿 童:3.12~5.20mmol/L(120~200mg/dl) 青 年:3.12~5.46mmol/L(120~210mg/dl) 成 人:2.9~6.00mmol/L (110~230mg/dl)
疾病相关
多发性骨髓瘤; 肥胖症; 肝癌; 肝硬化; 高脂血症; 黄疸; 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结节性脂膜炎; 库欣综合征; 肾病综合征; 糖尿病; 糖原累积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 肢端肥大症; 脂肪肝
摘要
(1)吸取血清标本、标准、水(空白)各20μl。 (2)加入2ml酶试剂,旋涡混合器混合数秒。 (3)37℃水浴保温10~15min。 (4)比色。以试剂空白调零。分别读取标准与血清标本的吸光度值。
说明
(1)升高:原发性高胆固醇血症、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家族性混合型高胆固醇血症、多因素性高胆固醇血症、β-谷固醇血症、家族性高α-脂蛋白血症、家族性Ⅲ型高脂血症、家族性Ⅴ型高脂血症、家族性Ⅰ型高脂血症(LPL缺乏症),继发性高胆固醇血症、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糖尿病、库欣综合征、肢端肥大症、肥胖症、长期服用类固醇制剂、口服避孕药、应激反应、肾病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性肾小球硬化症、阻塞性黄疸、胆结石、胆总管瘤、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症、肝癌、多发性骨髓瘤、糖原累积病(Von Gier Ke)、回归型发热性非化脓性结节性脂膜炎(WeberChristian病)、脂肪代谢障碍症、饱和脂肪酸与胆固醇过量摄取、妊娠等。 (2)降低:原发性低胆固醇血症、家族性无β脂蛋白血症、家族性低β脂蛋白血症、Tangier病(家族性高密度脂蛋白缺乏综合征)、继发性低胆固醇血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症、重症肝损害(肝硬化、急性肝炎、重症肝炎、原发性妊娠急性脂肪肝、中毒性肝炎)、班替(Banti)综合征、消化吸收不良综合征、恶病质、贫血与营养不良(饥饿,癌晚期、尿毒症、脂肪泻)等。
结论有效原因
(1)应用自动分析仪时可根据仪器条件及试剂反应情况设计反应程序。自动分析仪要求酶反应快速(最好5min内完成反应)。反应慢的试剂只可用于手工操作,待反应达到终点时再比色。试剂和标本用量可根据比色杯容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2)为保证酶反应迅速、完全并利于酶试剂长期稳定保存,要求酶制剂性能好、酶过量。酶试剂配好后一般应可在4℃存放3天以上。不同批试剂应检查反应到达终点时间、颜色稳定性及线性范围。 (3)如样品中胆固醇含量超出试剂线性范围(一般酶试剂测定范围应为5g/L以内),可用生理盐水稀释标本再测,结果须乘以稀释倍数。 (4)血清中胆红素0.1g/L以下、抗坏血酸0.05g/L以下及轻度溶血不至于影响结果。血清中其他类固醇含量甚微,不引起明显干扰。 (5)在仪器稳定及操作者熟练的情况下,批内CV<1%,批间CV<2%。 (6)由于纯胆固醇与血清胆固醇基质不同,反应速度不同,在酶法测定时如用纯胆固醇标准结果往往偏低。因此主张用标准参考血清做标准以达到与血清标本相同的反应,标准参考血清应用参考方法,以附合国际标准的纯胆固醇为标准标定。该标准血清可存放于-20℃保存1年。不宜反复冻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