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干人血白蛋白
来源
三部
分类
治疗类
内容
本品系由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分离纯化,并经60℃10小时加温灭活病毒、冻干后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防腐剂或抗生素。
2制造
2.1原料血浆
2.1.1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规定。
2.1.2组分Ⅳ沉淀为原料时,应符合“人血白蛋白” 附录的规定。
2.1.3组分Ⅳ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运输温度不得超过-15℃。低温冰冻保存期不得超过1年。
2.1.4组分Ⅴ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原液
2.2.1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组分Ⅳ沉淀为原料时也可用低温乙醇结合柱色谱法。
2.2.2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人血白蛋白原液。
2.2.3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半成品
2.3.1配制
制品中应加适量的稳定剂,按每lg蛋白质加入0.16mmol辛酸钠或0.08mmol辛酸钠和0.08mmol乙酰色氨酸钠。按成品规格以注射用水稀释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及钠离子浓度。
2.3.2病毒灭活
每批制品必须在60℃士0.5℃水浴中连续加温至少10小时,以灭活可能残留的污染病毒。该灭活步骤可在除菌过滤前或除菌过滤分装后24小时内进行。
2.3.3半成品检定
按3. 2项进行。
2.4成品
2.4.1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分装后应及时冻结,冻干过程制品温度不得超过50℃,真空封口。
2.4.3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3 检定
3.1原液检定
3.1.1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通则0731第三法)测定,应大于成品规格。
3.1.2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6.0%(通则0541第二法)。
3.1.3pH 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依法测定(通则0631),pH值应为6.4~7.4。
3.1.4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通则3201)测定,应不高于0.025%。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检定时进行。
3.2半成品检定
3.2.1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如半成品立即分装,可在除菌过滤后留样做无菌检查。
3.2.2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6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或采用“细菌内毒素检查法”(通则1143凝胶限度试验),蛋白质浓度分别为5%、10%、20%、25%时,其细菌内毒素限值(L)应分别小于0.5EU/ml、0.83EU/ml、1.67EU/ml、2.08EU/ml。
3.3成品检定
除真空度、复溶时间、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3),仅与抗人血清或血浆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抗羊血清或血浆不产生沉淀线。
3.3.1.2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4),与正常人血清或血浆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白蛋白。
3.3.2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灰白色疏松体,无融化迹象。复溶后应为略黏稠、黄色或绿色至棕色澄明液体,不应出现浑浊。
3.3.2.2 真空度
用高频火花真空测定器测试,瓶内应出现蓝紫色辉光。
3.3.2.3 复溶时间
按标示量加入20~25℃灭菌注射用水,轻轻摇动, 应于15分钟内溶解。
3.3.2.4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3.3.2.5不溶性微粒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0903第一法),应符合规定。
3.3.2.6渗透压摩尔浓度
应为210~400mOsmol/kg(通则0632)。
3.3.2.7装量差异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符合规定。
3.3.3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1.0%(通则0832)。
3.3.3.2 pH 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依法测定(通则0631),pH值应为6.4~7.4。
3.3.3.3蛋白质含量
应为标示量的95.0%~110.0%(通则0731第一法)。
3.3.3.4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6.0%(通则0541第二法)。
3.3.3.5钠离子含量
应不高于160mmol/L(通则3110)。
3.3.3.6钾离子含量
应不高于2mmol/L(通则3109)。
3.3.3.7吸光度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至10g/L,按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通则0401),在波长403nm处测定吸光度,应不大于0.15。
3.3.3.8多聚体含量
应不高于5.0%(通则3121)。
3.3.3.9辛酸钠含量
每lg蛋白质中应为0.140~0.18mmol,如与乙酰色氨酸混合使用,则每1g蛋白质中应为0.064~0.096mmol(通则3111)。
3.3.3.10乙酰色氨酸含量
如与辛酸钠混合使用,则每1g蛋白质中应为0.064~0.096mmol(通则3112)。
3.3.3.11铝残留量
应不高于200μg/L(通则3208)。
3.3.4激肽释放酶原激活剂含量
应不高于35IU/ml(通则3409)。
3.3.5 HBsAg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3.3.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7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3.3.8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6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4 稀释剂
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稀释剂的生产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灭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的相关规定。
5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或室温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标签只能规定一种保存温度及有效期。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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