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α2b(酵母)
来源
三部
分类
治疗类
内容
本品系由高效表达人干扰素a2b基因的酿酒酵母,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获得的重组人干扰素a2b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干扰素α2b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干扰素α2b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酿酒酵母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SD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的酿酒酵母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酵母菌形态。
2.1.3.3 干扰素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4 表达的干扰素型别
应用抗α2b型干扰素血清做中和试验,证明型别无误。
2.1.3.5 干扰素基因稳定性检查
涂SD琼脂平板,挑选至少50个克隆,用PCR检测干扰素基因,阳性率应不低于95%。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培养基中培养。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解氧、补料、罐压、通气量、发酵时间等。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即为重组人干扰素α2b原液。如需存放,应规定时间和温度。
2.2.7 原液检定
按3. 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将原液用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 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4.3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523)。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0×10^8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通则0512)。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60kD蛋内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1mol/L磷酸盐-0.1mol/L氯化钠缓冲液,pH7.0;上样量应不低于20μg,在波长280nm处检测,以干扰素色谱峰计算的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0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干扰素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9.2kD±l.9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支/瓶应不高于10ng (通则3407)。
3.1.7 宿主菌蛋白质残留量
应不高于蛋白质总量的0.050% (通则3414)。
3.1.8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300万IU应小于10EU。
3.1.9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5.7~6.7,且供试品的等电点图谱应与对照品的一致(通则0541第六法)。
3.1.10 紫外光谱
用水或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稀释至100~500μg/ml,在光路lcm、波长230~360nm下进行扫描,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8nm±3nm (通则0401)。
3.1.11 肽图
依法测定(通则3405),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2 N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端序列应为:Cys-Asp-Leu-Pro-Gln-Thr-His-Ser-Leu-Gly-Ser-Arg-Arg-Thr-Leu。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300万IU应小于10EU。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通则3401)或免疫斑点法(通则3402)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微黄色疏松体,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后应迅速复溶为澄明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差异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符合规定。
3.3.3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 (通则0832)。
3.3.3.2 pH 值
应为6.5~7.5 (通则0631)。
3.3.3.3 渗透压摩尔浓度
依法测定(通则0632),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 (通则3523)。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6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1支/瓶应小于10EU。
3.3.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小鼠试验法),应符合规定。
4 稀释剂
稀释剂应为灭菌注射用水,稀释剂的生产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灭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的相关要求。
5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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