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用重组人白介素-2(Ⅰ)
来源
三部
分类
治疗类
内容
本品系由高效表达人白细胞介素-2(Ⅰ)[简称人白介素-2(Ⅰ)]基因的大肠杆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获得的重组人白介素-2(Ⅰ)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白介素-2(Ⅰ)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白介素-2(Ⅰ)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杆菌菌株,其中人白介素-2基因序列中原125位编码半胱氨酸的序列被突变为编码丝氨酸的序列。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杆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氏阴性杆菌。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杆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杆菌生化反应特性。
2.1.3.6 人白介素-2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的相符。
2.1.3.8 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应与批准的序列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解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通则3406)。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即为重组人白介素-2(Ⅰ)原液。如需存放,应规定时间和温度。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将原液用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524)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0×107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通则0512)。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6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1mol/L磷酸盐-0.1mol/L氯化钠缓冲液,pH7.0(含适宜的表面活性剂上样量应不低于20μg,在波长280nm处检测,以人白介素-2色谱峰计算的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5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人白介素-2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5.5kD±1.6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支/瓶应不高于10ng (通则3407)。
3.1.7 宿主菌蛋白质残留量
应不高于蛋白质总量的0.10% (通则3412)。
3.1.8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408),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如制品中含有SDS,应将SDS浓度至少稀释至0.01%再进行测定。
3.1.9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300万IU应小于10EU。如制品中含有SDS,应将SDS浓度至少稀释至0.0025% 再进行测定。
3.1.10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6.5~7.5,且供试品的等电点图谱应与对照品的一致(通则0541第六法)。
3.1.11 紫外光谱
用水或生理氯化钠濬液将供试品稀释至100~500μg/ml,在光路1cm、波长230~360nm下进行扫描,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7nm±3nm(通则0401)。
3.1.12 肽图
依法测定(通则3405),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3 N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端序列为:
(Met)-Ala-Pro-Thr-Ser-Ser-Ser-Thr-Lys-Lys-Thr-Gln-Leu-Gln-Leu-Glu。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300万IU应小于10EU。如制品中含有SDS,应将SDS浓度至少稀释至0.0025% 再进行测定。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通则3401)或免疫斑点法(通则3402)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微黄色疏松体,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后应迅速复溶为澄明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差异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 (通则0832)。
3.3.3.2 pH 值
应为6.5~7.5(通则0631)。如制品中不含SDS,则应为3.5~7.0。
3.3.3.3 渗透压摩尔浓度
依法测定(通则0632),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 (通则3524)。
3.3.5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408),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如制品中含有SDS,应将SDS浓度至少稀释至0.01%再进行测定。
3.3.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7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1支/瓶应小于10EU。如制品中含SDS,应将SDS浓度稀释至0.0025%再进行测定。
3.3.8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小鼠试验法),应符合规定。
3.3.9 乙腈残留量
如工艺中采用乙腈,则照气相色谱法(通则0521)进行。色谱柱采用石英毛细管柱,柱温45℃,气化室温度150℃,检测器温度300℃,载气为氮气,流速为每分钟4.0ml。用水稀释乙腈标准溶液,使其浓度为0.0004%,分别吸取1.0ml上述标准溶液及供试品溶液顶空进样400μl,通过比较标准溶液和供试品溶液的峰面积,判定供试品溶液乙腈含量。乙腈残留量应不高于0.0004%。
4 稀释剂
稀释剂应为灭菌注射用水,稀释剂的生产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灭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的相关要求。
5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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