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6 膏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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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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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膏药系指饮片、食用植物油与红丹(铅丹)或官粉(铅粉)炼制成膏料,摊涂于裱背材料上制成的供皮肤贴敷的外用制剂。前者称为黑膏药,后者称为白膏药。
膏药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饮片应适当碎断,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加食用植物油炸枯;质地轻泡不耐油炸的饮片,宜待其他饮片炸至枯黄后再加入。含挥发性成分的饮片、矿物药以及贵重药应研成细粉,于摊涂前加入,温度应不超过70℃。
二、制备用红丹、官粉均应干燥、无吸潮结块。
三、炸过药的油炼至“滴水成珠”,加入红丹或官粉,搅拌使充分混合,喷淋清水,膏药成坨,置清水浸渍。
四、膏药的膏体应油润细腻、光亮、老嫩适度、摊涂均匀、无飞边缺口,加温后能粘贴于皮肤上且不移动。黑膏药应乌黑、无红斑;白膏药应无白点。
五、除另有规定外,膏药应密闭,置阴凉处贮存。
除另有规定外,膏药应进行以下相应检查。
【软化点】照膏药软化点测定法(通则2102)测定,应符合各品种项下的有关规定。
【重量差异】取供试品5张,分别称定每张总重量,剪取单位面积(c㎡)的裱背,称定重量,换算出裱背重量,总重量减去裱背重量,即为膏药重量,与标示重量相比较,应符合表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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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重量 重量差异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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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及3g以下 ±10%
3g以上至12g ±7%
12g以上至30g ±6%
30g以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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