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1 药材和饮片取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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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
分类
通则
内容
药材和饮片取样法系指供检验用药材或饮片样品的取样方法。
取样时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抽取样品前,应核对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变或其他物质污染等情况,详细记录。凡有异常情况的包件,应单独检验并拍照。
二、从同批药材和饮片包件中抽取供检验用样品的原则:
总包件数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5~99件,随机抽5件取样;
100~1000件,按5%比例取样;
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比例取样;
贵重药材和饮片,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三、每一包件至少在2~3个不同部位各取样品1份;包件大的应从10cm以下的深处在不同部位分别抽取;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药材和饮片,可用采样器(探子)抽取样品;对包件较大或个体较大的药材,可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每一包件的取样量:
一般药材和饮片抽取100~500g;
粉末状药材和饮片抽取25~50g;
贵重药材和饮片抽取5~10g。
四、将抽取的样品混匀,即为抽取样品总量。若抽取样品总量超过检验用量数倍时,可按四分法再取样,即将所有样品摊成正方形,依对角线划“×”,使分为四等份,取用对角两份;再如上操作,反复数次,直至最后剩余量能满足供检验用样品量。
五、最终抽取的供检验用样品量,一般不得少于检验所需用量的3倍,即1/3供实验室分析用,另1/3供复核用,其余1/3留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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