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本文作者:沈阳科大学 孟凡莉等) 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自1994 年实施以来,至今已有15 年的历史。与国外相比起步较晚, 基础较差, 执业药师队伍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如何有效地利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机会,促进执业药师队伍整体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成为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1 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及重要性 我国自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以来, 执业药师的数量不断增加, 截止到2008-12-31 , 全国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数为162632 人。尽管如此, 要达到目前发达国家每1000 人配备1 名执业药师的水平, 我国执业药师的数量还有很大缺口。但是, 我们在注重执业药师数量的同时, 更要注重执业药师的质量。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不断提高其药学专业素质、法律和道德素质、执业能力和药学服务质量的必要手段, 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 开展药学服务, 不断提高依法执业的能力和业务水平, 认真履行职责, 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1.1 执业药师队伍的学历现状要求开展继续教育 1.1.1 执业药师考试对考生的专业要求较宽泛我国对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者的专业要求较宽泛, 除药学、中药学专业之外, 相关专业毕业也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所谓相关专业包括医学、中医学、生物学、化学、化工等。这虽有利于广揽人才, 加快我国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却造成了药学专业知识水平参差不齐的弊端。 1.1.2 执业药师考试对考生的学历要求较宽泛《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 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二)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 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三)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四)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五)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而美国药师则必须具有药学专业学士以上学位,从1992 年7 月起, 又提高到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才有资格申请注册药师。我国执业药师考试对考生的学历要求较宽泛, 从中专到博士, 只要满足相应的工作年限都可以报考, 考试合格后即获得执业药师资格, 这就加剧了执业药师队伍知识水平、业务能力的差距。 1.1.3 执业药师考试对部分考生有免试“专业知识”的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 专业知识(一) 、药学(或中药学) 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 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一) 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 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 年。(二) 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 年”。这部分人员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药学服务经验, 但也存在着专业知识老化、匮乏的缺憾, 不利于新形势下执业药师职能的发挥。 1.2 执业药师的知识更新需要开展继续教育 面临21 世纪知识经济的挑战, 新药品、新技术、新标准、新方法的不断涌现, 执业药师也存在着知识更新的迫切需要和巨大压力。早年毕业的中专生、大专生、本科生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 知识结构亟待改善和提高, 而继续教育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1.3 药事管理法规的变化, 需要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 我国对药事管理法规进行着不断的完善、修订和废止。药事管理法规是执业药师工作的重要依据, 因此, 迫切需要开展这方面的继续教育。 2 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为了鼓励执业药师努力钻研业务, 掌握最新的医药信息, 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更好地履行职责, 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提出:“执业药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 由培训机构在证书上登记盖章, 并以此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这些规定对促进和提高执业药师的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0 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制订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 并完成规定的学分”。 但是, 通过近几年的实践, 我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尚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2.1 缺少规范的考核过程和评价方式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 分”。虽然国家对学分制有了明确规定并有相应的学分对照目录, 但并未明确考评方式, 使学分制徒有虚名, 不能保证继续教育的效果。 2.2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缺乏选择性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 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 适应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规定: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 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 然而, 目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由各省级药监局负责, 由于受硬件设施、培训时间、信息化水平、施教机构、师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各省的继续教育在内容、形式上随意性很大, 效果必然不尽相同。 2.3 继续教育的时间问题 目前, 我国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具体时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由各省自行安排且每年都会有一些变化, 很多执业药师可能因各种原因失去参加面授的机会, 甚至失去继续教育的机会。 2.4 继续教育的经费问题 我国执业药师的收入水平比较低, 且有相当数量的执业药师尚未注册, 意味着其参加继续教育全部自费。这无形中加重了执业药师的经济负担, 导致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不高。因此, 建议降低培训费用, 结合我国国情, 100~150 元的标准较为适宜。 3 关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几点建议 3.1 健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管理和评价体系 国家应进一步重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加强宏观指导, 建立全国统一的、科学的、规范的考核方式, 对各省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检查, 以保证各省的继续教育水平。考核方式既要灵活又要综合, 注重对继续教育过程的监督和效果的评估。通过不断对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进行基础设施、师资队伍、培训形式、培训效果的评估和考核, 增强施教机构的责任感和执业药师的紧迫感, 从而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 3.2 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根据《2006-2010 年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要求和执业药师执业规律的需要, 各执教机构应科学设置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省也可以充分利用高等药学院校的教育资源, 发挥社会各方面专家、学者的作用, 保证继续教育师资的水平, 做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产品,执业药师是保证药品质量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其职业态度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 社会对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要求较高。职业道德教育应作为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 在提高业务能力的同时, 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 培养德才兼备、消费者信得过的执业药师。 3.3 继续教育的形式要有所创新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 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但现在大多数省市主要采取面授、函授, 继续教育的形式比较单一。为了方便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提高培训效果, 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采取多种方式, 让执业药师自行选择, 满足不同的需求。 3.4 重视继续教育的师资水平 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 而师资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应尽可能选择一些在专业理论方面有较高造诣、富有教学经验、熟悉执业药师业务、对某一领域比较精通、并能以通俗易懂的方法进行传授的老师。国家和各省可以在政府部门、医药院校、药品相关领域遴选教师, 建立师资库, 并每年对其进行考核评估, 实行优胜劣汰。 3.5 应按药学、中药学及执业领域分别开展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的执业领域包括生产、流通、使用。在继续教育时, 除了进行诸如职业道德、药事管理法规等共同的培训科目外, 还应该按照执业领域分类培训。使继续教育具有岗位针对性, 使执业药师能将培训获得的知识运用于实践。 3.6 减免参加继续教育的费用 我国香港、澳门药剂师的继续教育是免费的, 费用全部由药学会负责或药商赞助。在美国, 对于因失业等原因中断工作的执业药师, 可 以申请资格证书处在“静止状态”,“静止状态”证书的所有者免除参加继续教育, 到恢复工作时, 申请取消“静止状态”。我们可以尝试这样的做法。 总之, 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对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 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此, 应从内容、形式、师资的选择等多个方面对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做出精心准备和安排, 同时充分考虑到继续教育的时间和费用等问题, 从而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