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本文作者:上海市卫生学校 许淼) 1 背景 由于医学模式的转变,人民群众对卫生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以及医学科技的迅猛发展所致的医学知识量急速增加和更新速度日新月异,要求从业的卫生技术人员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因此,护理专业的教育思想必须把一次性学校教育的传统观念转变成终身教育的观念,即在学校教育之后必须接受护理继续教育,提高护理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护理质量,推动护理专业的发展。继续教育这种新的教育观念起源于美国。1970年,美国护理学会对护理继续教育的定义是:有计划、有组织地为提高注册护士在护理实践、教育、管理、科研等方面的能力,增进他们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工作方法而安排的学习过程,最终目的是为改善公众的健康。我国的护理继续教育是伴随着继续医学教育的开展而发展的。1997年,卫生部颁发了《继续护理学教育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继续护理学教育工作向正规化、制度化发展。目前我国对继续护理学教育的定义描述为,“继续护理学教育是继正规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后,规范化专业培训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性护理教育”。对一名护士而言,她所接受的教育是由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护理学教育共同构成的终身连续的教育过程。继续护理学教育的对象限定为“毕业后通过规范或非规范的专业培训,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在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护理技术人员,大学本(专) 科毕业未转正之前和中专未晋升护师职称之前的人员不属于继续护理学教育对象”。 我国继续护理学教育因其在护理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提高护理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护理质量等方面的突出作用受到护理界的广泛重视,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非常迅速。 2 继续护理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2.1 范围界定不合理 我国的继续护理学教育范围界定在院校教育与毕业后教育之后,与美国护理学会对继续护理学教育的定义比较后不难发现,我国的继续护理学教育的概念是狭义的。因我国的继续护理学教育是伴随着继续医学教育的发展而发展的,所以护理学终身教育的阶段划分参照了医学教育,对一位医生而言,他必须接受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研究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医学毕业后教育有其明确的培养目标、原则、方法及评价指标;而护理专业的毕业后教育尚未起步,如此界定继续护理学教育的范围会使部分护理专业人员接受的终身教育缺乏连续性。 2.2 对象限定狭窄 继续护理学教育的范围界定后,继续护理学教育的对象相应限定为“学校毕业后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在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护理技术人员”。由于我国多年护理专业的学校教育以中专学历为主,在基层医疗单位的护理岗位上未取得护师资格的人员为数不少。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护士连续注册需提供护理学继续教育的合格证明”。意味着每一个护理专业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有关资料统计,一个卫生技术人员在校学习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不到10年就显著老化,要依靠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终身教育的观念必须付诸实施,因此在限定对象时不能一味追求起点高,更需注重实效。 2.3 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3.1 部分护理专业人员认识不足 不可否认,继续护理学教育能否取得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教育者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部分护理专业人员对继续护理学教育认识不足,表现为消极地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不主动也不认真,不愿占用业余时间,在学习过程中存在很大的盲目性,由护理部或护士长组织安排,所选择学习的项目和内容与自己所从事的专业相脱节,完全是被动地“要我学我只好学,要我学什么就学什么”,甚至一些基层管理者也认为护士工作忙、任务重,参加继续教育费时间占劳力,影响病房工作,对继续护理学教育不仅支持不够,更有反对的。 2.3.2 一线护理专业人员条件有限 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规定,继续护理学教育项目形式可以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学习班、进修班、研讨会、难新手术操作示范、国内外有关专业技术的考察和进修、发表论文和译文、出版著作、自学、承担和完成科研课题、带研究生等。一线的护理专业人员阅读学术期刊仍是他们获取专业学术信息的主要途径,参加继续护理学教育其他项目活动如学术会议、专题学习班等,虽然也是学习途径,但因获得的此类信息和机会较少,还因经费的限制,工学矛盾突出而不能实现。 2.3.3 缺少立法和规范化管理 卫生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的条款较笼统、原则,可操作性差,在推行、管理、监督继续教育实施中力度不强,卫生部颁发的《继续护理学教育暂行规定》不是法律条文,不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难以保障继续护理学教育工作在有法可依的轨道上健康深入而有效地开展。 2.4 缺乏评价体系 继续护理学教育的评价包括继续护理学教育项目的评价和过程的评价。目前我国的项目评价没有建立在需求评价的基础上,而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带有明显的商业化倾向,阻碍了继续护理学教育健康发展。因继续教育是按个人学习需求而组织的,故难以组织标准化考试评价其过程。 3 建议 1)在继续护理学教育范围的界定和对象的限定上应着眼于全员性素质的提高,从长远看,全员性素质提高是重要的战略性举措,对推动护理专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操作上可借鉴新加坡护理学继续教育的模式:新加坡卫生部认可美国护士学会对继续护理学教育的定义,把继续教育分为3个方面:a.岗前培训:对刚毕业的护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以帮助尽快适应医院工作;b.全员教育:是为提高护理队伍的整体素质而进行的全员性、全方位的业务培训;c.强化教育:是对在职护士择优进行强化培训,以培养专科技术人才及护理管理人才。在我国可根据不同层次(职称、年限、学历) 护理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将继续教育的内容设置为3 个阶段:初级阶段以巩固三基知识、规范基本护理操作、培养独立工作能力为主;第二阶段在学习专科理论及专科技能的同时,学习各种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第三阶段是在突出科研、教学、管理能力的培养的同时突出知识更新。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继续护理学教育。 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继续护理学教育意义的深刻认识,使广大护理专业人员必须认识到:参加继续护理学教育既是自已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继续护理学教育是终身职业性教育,学校毕业不是个人受教育的终结,而是另一种学习方式的开始;要牢固树立“只有终身学习,才能终身就业”的观念,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积极主动地参加多种形式的继续护理学教育活动,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始终保持良好的竞争优势;继续护理学教育不仅是学科发展的需要,也是护士自身发展的需要。提供足够的机会让护士参与到继续教育中来,无论是教育者还是受教育者都要充分理解继续教育的实质和内涵。 3)用灵活多样的学习方法,强调短期、业余、自学为主的原则,合理处理工学矛盾;增加基层护理专业人员的信息来源;明确规定或限制继续教育项目的收费标准,继续护理学教育的经费来源除明确规定个人、医院应承担一定比例外,政府应有一定额度的公益性补助投入,或考虑社会力量对此的投入。 4)建立护士继续教育法,以法制的手段在全国推行继续护理学教育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法规应从承办者、经济管理、师资管理、课程设置、发放证书、教务管理、免除继续教育的条件、撤销认可的资格以及广告等多方予以详细的规定,以保证依法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5)尽快建立继续护理学教育的评估体系。建议国家主管部门在调研及试点评价的基础上拟定适合我国继续护理学教育的评价体系,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