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伤科技论文样本表达中的常见问题及纠正方法
内容
通过第一章烧伤科技论文表达类型的讲解,我们对科技论文的概念应当有这样的认识:科技论文是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也称之科学的论证性文章。其意义在于把研究的成果用文字表达出来,可以推广,可以传世。然而,撰写论文并非是件容易的事,形形色色的问题可以发生在论文的各个部分,或者说从论文题目到文章结尾,无处不无毛病错误出现。从本章开始,试图通过对某些烧伤科技论文的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正确或恰当的纠正方法,供广大作者参考。但是论文所要表达的问题有许多,本章重点讨论样本问题。

  一、烧伤样本与总体

  对于医学研究来说,样本就是病人、健康人或某个单位、或受试动物。为使论文撰写与科研设计、实施及统计学处理等工作紧密结合,这里采用“样本”一词。在临床与基础研究中,我们经常通过一定数量的病人与健康人或动物进行科学研究,从中推论出同一性质的全体观察对象的某些情况。如我们连续观察了500例烧伤病人的深Ⅱ度创面愈合后疤痕生长情况,伤后3个月内有100例病人的深Ⅱ度创面出现疤痕增生,即该组病人深Ⅱ度创面3个月的疤痕形成率为20%。其中500例观察的病人都是样本。然而研究的目的不仅是了解我们所治疗的这500例病人,更重要的是用这个结果推论所有深Ⅱ度烧伤创面3个月内的疤痕形成率。即这500例病人所代表的所有烧伤病人为总体。所有烧伤病人究竟包含多少,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无限的,一种是有限的。假如欲了解的病人不分种族,不分国际,不论现在还是未来的病人皆适用,病人的范围数量是不定的,称无限总体。假如所了解的只是某一种方法治疗后的疤痕形成情况,不包括其它疗法,这个总体为有限总体。以上例子可以说明,总体指的是试验结论所适用的全部个体。也可以说,研究的目的决定了什么是总体。僻如,我们要研究某种烧伤外用药在防治烧伤败血症中的作用,所用的样本最起码应是易发生败血症的患者,如50%体表面积以上的烧伤患者。假如我们选用的样本烧伤面积不足30%,或Ⅲ度面积不足10%,因为这些病人不具备研究总体的最基本条件,即他们发生败血症的机会本来就很少,故研究结果不会也不可能说明总体的本质。又如,有人试图研究某种烧伤创面外用药对烧伤病人血液流变学的影响,但他选用的样本平均烧伤面积明显低于30%TBSA,而国内外资料都报道,30%TBSA烧伤病人不会出现明显的血液流变学异常。因此,本研究目的说明不了总体,是样本选择的一大失误。

  二、烧伤样本的特殊性

众所周知,烧伤是创伤疾病的一种特殊类型。说其特殊在于致伤原因诸多,烧伤面积相差悬殊,烧伤深度不一,部位分布广泛,病程较长等。它虽然具有较固定的演变过程,但每个过程中都蕴藏着许多特殊问题。老年人、小儿即使与成人烧伤面积相同,但病程与严重程度却不相同。1%烧伤面积的Ⅲ度创面如发生在躯干、预后多为良好;若发生在面部,有可能导致五官功能障碍,或有毁容的危险。因此,有些烧伤病人的烧伤创面愈合了,但烧伤疾病未必完全被治愈。由于烧伤样本具有以上特殊性,欲要证明烧伤总体的变化特点,试图用几例或几十例病人进行研究是得不出正确结论的。选50例病人进行临床研究,这在一般情况下是可行的,但烧伤研究却嫌不足。因为50例病人需要按其特殊性分开研究,如年龄、伤因、面积、伤情等,其结果是被划在一个等级内的样本数量可能是了了无几,从而失去了样本的代表性。有人报道,采用新疗法的前10年,烧伤治愈率为62%(62/100),新疗法的治愈率为80%(80/100),认为新疗法能显著提高治愈率。暂且不讲两者之间有无统计学差异。就表达方式而言,也不能说明事物的内在关系,因为两者之间的样本特殊性均未交待。如果新法治疗前的100例病人均为特重度烧伤,而新法治疗的100例中有部分病人为中小面积烧伤,这样的对比完全没有意义。最好的研究方法是根据样本特性分别进行研究,如50例手部电烧伤的治疗经验,100例烧伤面积大于50%T小儿烧伤的临床治疗体会,20例瓦斯爆炸烧伤的临床特点,100例深Ⅱ度烧伤创面疤痕生长情况的调查,两种不同疗法防治深Ⅱ度烧伤疤痕增生的对比观察,MEBO治疗30例面部深Ⅱ度烫伤的疗效观察等等。

  通过以上分析,每位烧伤专业医务人员,掌握好烧伤样本的特殊性是最基本的要求,因为1%烧伤面积的烧伤与50%烧伤面积的烧伤其病理变化截然不同;50%Ⅲ度烧伤比50%浅Ⅱ度烧伤的伤情也严重的多。有人说烧伤科的医生一年365天就治一种病(烧伤),然而烧伤与烧伤不一样,100%烧伤面积者诊断为烧伤,1%烧伤面积者也诊断为烧伤,但前者的伤情比后者可能严重不知多少倍。50%TBSA以上烧伤面积的病人在治疗过程中,有可能或不可避免的要发生烧伤休克,水与电解质失调,酸碱平衡紊乱、急性肾功衰竭、脑水肿、肺水肿、低白蛋白血症,应激性溃疡合并上消化道大出血,全身或局部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局部或全身感染,多系统器官功能衰竭等。因此说,烧伤病人并非只患烧伤一病,共性中包含着特殊性,矛盾的普遍性寓于矛盾的特殊性之中。那种“烧伤专科医生一年只治一个病”的说法是缺乏辩证观点的。热液烫伤的诊断应当说够具体了,但工业用废水烫伤的严重性比一般饮用水烫伤严重的多,前者的烫伤机制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即烫伤时,工业用废水中的某些有害物质会借助扩张的毛细血管、毛囊、汗腺进入体内、引起致命性损伤。假如遇到烧伤面积不大,而本来不该死亡的患者却死亡了,面对这种情况应在致伤原因,发病特点等方面寻找其特殊性,总结经验,更好的丰富烧伤专业理论,指导临床,提高治愈率。

  三、样本烧伤面积的表达

论文对烧伤面积的表达问题可归纳二个方面即烧伤面积评估的准确性和烧伤面积大小的概念。对于烧伤面积的表达似乎不易出现偏差,因为已对各部位的体表面积进行了量化。然而尽管如此,评估中的误差依然存在,而多数情况下是对烧伤面积高估,其后果又会影响科研的准确性。有人要了解烧伤面积30~50%TBSA病人的临床特点,假如对每个样本烧伤面积的评估出现高估现象,这就有可能使那些本来不足30%TBSA的中度烧伤病人晋升到重度烧伤的等级内,最终又势必出现用中度烧伤病人的临床特点推导重度烧伤,从而得出错误结论。如果所研究的目的是了解重度烧伤病人的并发症或死亡率,上述结果肯定要低于其真正的研究结果。在讨论时,又会错误的提出本组的并发症或病死率低于它人的治疗结果的论断。因此,对于烧伤面积的评估应做到相对准确,即不高估,也不低估,让所用样本的代表性真实的代表总体。

  烧伤面积的大小是个模糊概念,说其大小应有一个参照物体对照。然而有些文章的中心目的之一是总结大面积烧伤的某些变化特点,如“40例大面积烧伤的临床救治体会”。当然这40例病人的烧伤面积不会完全相同,有的可能大到100%TBSA,有的可能为30%TBSA。100%TBSA者属于大面积烧伤肯定无疑,但30%TBSA浅Ⅱ度烧伤而又不出现休克者是否属于大面积烧伤有待于继续研究探讨。国内有人把烧伤的严重程度足引起全身症状者谓之大面积烧伤;反之为中等或小面烧伤。就此人们又习惯地把重度和特重度烧伤列为大面积烧伤范畴;中度烧伤者为中等面积烧伤;小面积烧伤多指10%TBSA以下的Ⅱ度烧伤。特大面积烧伤也是一个模糊概念,因为除100%TBSA者可认定为特重度烧伤以外,其它情况均应有参照物体对照,而国内多数文献是指90%以上体表面积烧伤患者。因90%TBSA以上仅指烧伤面积,未说明烧伤深度,90%TBSA浅Ⅱ度烧伤的严重程度不抵50%的Ⅲ度烧伤,故这样描述方法也不能完全代表总体的真实性。鉴于以上情况,作者建议少用或尽量不用这些尚未定论的名词,用现行的烧伤面积、深度或伤情分类 等级表达较妥。假如采用特大或大面积烧伤诊断,应在文章中说明他们的伤情,便于读者参考。

  四、样本烧伤部位的表达

多数情况下烧伤病人的烧伤部位是多发的,单一的仅一个部位被烧伤的机会较少,除非是极小面积的烧伤。10%烧伤面积的烧伤部位,除了双下肢、前胸后背及小儿头部外,恐怕其它任何一个部位都容纳不下,因为这些部位的体表面积都小于10%。有人介绍过这样两组病例:治疗组70例,全组平均烧伤面积23.9±4.8%TBSA,面积最大者为61%TBSA,头面部烧伤20人,颈部18人,躯干20人,四肢12人。对照组70例,头面部烧伤19人,颈部17人,躯干20人,四肢14人,全组平均烧伤面积24.3±4.8%TBSA。初看起来两组烧伤部位总和都是70,与病例样本数完全相符,似乎没有错误。其实,它已失去了样本的本来状况,更不能代表烧伤面积在20~30%TBSA之间的这个庞大总体。且不讲烧伤面积达61%TBSA的那个样本,也不讲本组样本的平均烧伤面积,就烧伤机制而言,只烧面部不烧颈部,或只烧颈部不烧上胸部等情况是十分罕见的,除非是个案报道。故两组共140例病人的烧伤部位都是单发是不符合烧伤发病规律的。再看烧伤面积超过60%TBSA的病人,四肢部位的总体表面积占59%,下余部分伤在何处应予交待。会阴、臂部烧伤的机会并不少,尤其是小儿,在统计时且不可忘掉。由此可见,烧伤部位分布多数情况下是复数或多处分布,分布部位总和应大于样本数,它不同于致伤原因分布。作为某一部位来说,如面部烧伤的分布次数只能小于或等于样本数,绝不能大于样本数。烧伤专科病历表达烧伤部位的方法是以通用烧伤面积分布图表标示,应按原始记录如实汇总、统计、哪怕一个样本有七、八个部位都被烧伤,均应汇总在内。宁夏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李传吉等在“MEBO烧伤临床中的应用与疗效评价(附217例报告)”一文中(中国烧伤创疡杂志,1995,4:19),对烧伤部位的分布是这样表达的:面部50例,面、颈部39例,面、上肢16例,面、上、下肢2例,面、颈、胸7例,面、颈、胸、上肢12例,面、颈、胸、上、下肢13例(以下省略)。作者认为,这种表达方式即完整又真实,值得借鉴。

  五、样本烧伤深度的表达

在样本烧伤深度表达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大体上讲也有两个,一是诊断,二是部位分布。目前我国现行的烧伤深度判断标准是以皮肤不同层次烧伤后所呈现的临床或病理特点制定的。“三度四分法”是国内沿用较久的方法,即、Ⅰ、Ⅱ、Ⅲ度烧伤,其中Ⅱ度又分为浅深两型。“三度六分法”是徐荣祥在烧伤湿润暴露疗法实践中提出的一种新的烧伤深度判定方法。因为Ⅱ度烧伤的病理变化复杂,临床发生率高,且治疗困难,他将其分为三种情况,即浅Ⅱ度、深Ⅱ度浅型与深Ⅱ度深型。Ⅲ度烧伤被分为两个级别,即Ⅲ度浅与Ⅲ度深。鉴于后一种判定方法是根据湿润暴露疗法的理基础而提出的,故建议大家在总结METB/MEBO临床经验时应采用“三度六分法”,放弃传统疗法所采用的“三度四分法”,以改变目前的混用状况。正确而统一的判定标准是诊断疾病的依据,也是对疾病基本特征的概括。假如同一份杂志不采用统一的诊断标准,又如何判断其疗效高低。回顾以往的文章,有人说深Ⅱ度愈合时间为24天,却有人说是16天,为何出现这种差别,分度方法不统一是主要原因之一,但也不能排除人为的判断错误。为此,对Ⅱ度烧伤的临床特点加以概述,供烧伤深度判断参考。众所周知,Ⅱ度烧伤局部的突出特征之一是水泡,但水泡特征不一。浅Ⅱ度烧伤水泡出现时间多在伤后2小时之内,水泡大小不等,泡皮也较薄。泡皮脱落处的皮肤组织湿润、微红,有渗出,感觉敏感,弹性良好。深Ⅱ度浅型早期表现与浅Ⅱ度有些相似,烫伤创面也有大小不等水泡,但泡皮脱落后的皮肤组织不是微红色,而是苍白,渗出较多。24小时后苍白色创面上出现密集散在小红点,疼痛也敏感。深Ⅱ度深型早期一般无水泡,或有迟发的小水泡。烫伤创面表皮无水泡者其真皮已分离,并贴敷于真皮上;火焰烧伤创面的腐皮多有黑色碳化物,去除后创面苍白,且干燥或有少许渗出。就其皮肤微循环受损程度而言,浅Ⅱ度烧伤的皮肤微循环已遭到损伤,但没有淤滞带皮肤组织,皮肤结构大部被保留;深Ⅱ度浅型的皮肤微循环在真皮乳头层已发生淤滞,表皮结构已消失,但大部分皮肤附件保留;深Ⅱ度深型的皮肤微循环损伤发生在真皮网状层,仅残留少部分皮肤附件。烧伤深度判定是一项即科学又严肃的工作,切不可草草了事。因为诊断依据全凭医生的临床经验,所以要求每位临床医生应掌握好烧伤创面不同深度的诊断要点,在临床实践中发展提高。从科研角度出发,为减少诊断误差,可采用临床医生会诊方式,集思广议,统一诊断认识,为后来的论文表达打下基础。特殊情况下,或有意义的样本,可做影像记录,为研究工作提供更确凿的证据。然而,烧伤深度判断确实是件不容易的事,即使做了多年专科医师,也难免会出现某些偏差。但我们的最终目的是减少误差,让样本更符合实际,更能代表总体。

  不同深度创面分布的表达也常出现失真,最常见的情况是烧伤深度单发,即一个样本只发生相同深度的烧伤,哪怕是大面积烧伤也是如此,某作者研究两种不同疗法对烧伤患者的免疫学影响,治疗组与对照组各60例。治疗组浅Ⅱ度26例,深Ⅱ度24例,Ⅲ度10例;对照组浅Ⅱ度24例,深Ⅱ度26例,Ⅲ度10例。显然,这种表达方式不符合烧伤发病学规律。除非是单纯的浅Ⅱ度烧伤,而多数烧伤病人的创面是由浅入深变迁发生的,即使只有一处创面,也常是深浅不一。按着上组病人的记录,Ⅲ度烧伤(各10例)都是纯粹的,它不搀杂其它任何深度的创面;深Ⅱ度烧伤创面也然,都是青一色的Ⅱ度。假如改换另一种表达方式,可能会增加资料确实来于每个样本的真实程度,即治疗组单纯浅Ⅱ度烧伤者26例,有深Ⅱ度和Ⅲ度烧伤者分别为24和10例(对照组表达方式同上)。作者曾在“山莨菪碱(654-2)防治烧伤休克作用机理”一文中对烧伤深度分布是这样表达的:654-2组成人64例,烧伤总面积61.0±18.7%TBSA;有Ⅲ度者44例,他们的Ⅲ度平均面积为21.1±10.1TBSA(中国烧伤创疡杂志,1992,1:23~28)。这种表达方式即能客观的反映样本伤情,还可供读者推敲分析。全组样本烧伤总面积超过51%TBSA,有Ⅲ度者的Ⅲ度平均面积大于20%TBSA,完全可以反映特重度烧伤病人的某些特点。

  六、样本研究日期及年龄、体重的表达

论文的主体部分包括许多内容,而研究日期患病年龄、体重都是烧伤研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许多论文在文章的开头首先介绍该研究的起止日期,但仍有些作者却忽略了这一点,即不注明研究起于何时,也不说明何时截止,结果给读者留下某些疑惑。研究工作具有其明显的时间性,如某作者于×年×月×日开始,采用某种疗法治疗某病,获得令人鼓舞的好效果。时隔几年后,另一位作者采用同种方法治疗同一疾病,并取得相同的效果。即使他们是不谋而合,首创人应属于前者。由此可见,注明研究日期的重要意义在于必要时刻供查对有关线索之用。此外,这也是评价对研究工作是否严谨的一种表现。作者在审稿过程中曾发现某基层医院在一年内采用某方法治疗褥疮××例并同传统疗法××例作对照。我们暂且不谈其疗效,某单位在一年内发生或收治了如此大量褥疮病人的背后又说明了什么问题,自然是不言而喻了。

  样本的患病年龄对于烧伤疾病来说更有其特殊意义,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小儿年龄的划分界限。国内医学界对小儿年龄的划分标准是:出生后28天内为新生儿期,至生后1周年为婴儿期(乳儿期),出生后第2和第3年为幼儿期,3~6或7岁为学龄前期,相当于目前“幼儿园”的阶段,自6~7岁至11~12岁为学龄期,此后过渡到成人的发育阶段称之青春期,或青春发育期。所有烧伤教课书中均阐明,12岁以下的烧伤谓之小儿烧伤,无论从烧伤面积的评估或休克的尿量判定标准都可证明这个论点。小儿头部与双下肢的体表面积估计,以12作为调整系数。小儿休克期的尿量以每小时、每公斤体重1ml为基准,12岁小儿的计算体重为31(2×12+7)kg,其尿量应为,31ml/h^kg体重。这个数字又是成人每小时尿量的最低要求值,故13岁者理应不在小儿年龄段内。如果要研究13~21岁患者的烧伤特点,建议用青春期或青春发育期表达,因为此期即不完全保留小儿的某些特点,也未完全达到成人的生理标准。烧伤科技论文在样本年龄表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模糊了小儿年龄划分标准,因为医学中的小儿年龄上限与其它部门的某些划分有所不同。杂志中曾刊登过以下类似文章,如某作者企图了解当地烧伤的流行病学,某年龄分组为<6、7~17、18~30、31~50、>50岁;也有人分为<3、4~6、7~10、11~15、16~20、21~30、31~40、41~50、51~60、61~70岁;更令人费解的是,有人在总结小儿烧伤救治经验时根本不谈患儿的年龄。因上述年龄分组不是以小儿各期年龄划分标准划分的,所得出的结果(如7~17岁、11~15岁的结果)究竟代表患儿的哪个时期,论文的质量及价值应如何评定,都是让人迷惑不解的。

  测量样本体重对疾病诊治与病情分析均有重要意义,如根据体重计算休克期补液量,了解回收期出现时间,协助分析水平衡,评定营养状况等。一般认为,如果水平衡正常,体重进行性下降,多为营养不良造成。然而多数文章不涉及病人体重问题,可能是由于测量工作繁琐,尤其是对成人,没有认真的做好这项工作。据了解,国内绝大多数烧伤专科治疗单位对患者不是通过实测得来的。可想而知,休克期的补液量尽管采用公式计算,其误差是不可避免的,使本来的估计值又加大了偏差程度。假如采用估计体重所获得的休克期补液量推导新的补液公式,其准确性不能不令人置疑。在多数单位尚无理想的测量体重的情况下,作者建议可否用以下方法补正。1.儿童体重用普通磅称直接测量。2.成人体重有条件的单位也应直接称量,对无法测量者应以伤前最近一次称量结果为依据,并去除当时衣着重量。一般情况下,冬季测量结果扣除2.5~3.5kg,春秋季节扣除1~2kg,夏季可不扣除。当遇到病人可能合并水平衡障碍时,或严重病人必须了解体重时,应克服困难,进行实际称量,为临床病情分析与治疗提供依据。

  七、样本休克处理过程中的表达

  烧伤休克处理过程中有许多内容要进行表述,这里仅就预防和治疗休克,何谓平稳渡过休克期,尿量满意或标准尿量表达问题作如下评述。

  翻开有关烧伤休克临床处理方面的文章,不外有以下提法,即抗休克治疗,纠正休克,预治休克等等。究竟采用哪种表达方式最能反映样本的真实情况,确实需要进一步探讨。烧伤休克是否发生不仅取决于烧伤面积、深度、合并伤、伴随疾病及患病年龄,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是否采用了积极有效地抢救措施。言外之意,有的病人在入院时未必一定都发生休克,对这类病人的处理原则应是预防休克的发生;若病人已呈现出休克的某些特征,积极地抢救休克当然是最基本的处理原则;但有时尚难以做出准确地判定,而防治休克一词却成了普遍的表达方式。休克的防治包括两个概念,一是病人尚未发生休克,预先采用有效地预防治疗措施使之不发生休克。临床实践证明,这种处理措施可使本应发生休克的患者不发生休克。二是病人已处于休克状态,积极投入有效%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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