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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举办2007年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官培训班的通知
内容
各考区:
为落实2007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官执考,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在“十一五”期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将开展常年考官培训和考核,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发证,实现考官持证执考。根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和《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定于2007年3月底、4月初举办两期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西医类)考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训内容
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实践技能考试考官规范化执考和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设置标准。
二、 考核
根据培训内容进行笔试和现场模拟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二年。
三、 参加培训人员
各考区临床、口腔、公卫类别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
四、 培训时间和地点
参加各期培训考区名单见附件1。
第一期:2007年3月30日报到,3月31日—4月1日培训。
第二期:2007年4月2日报到,3日—4日培训。
培训基地:天津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报到及住宿地点:天津市柳林宾馆(河西区大沽南路中铁十八局旁,总机022-60282693或022-28124868)。
五、 注意事项
参加培训人员每人交纳培训费550元,会议承担餐费,交通及住宿费用自理。各考区接通知后,请于3月21日前将培训班回执(见附件2)传真至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天津市医学考试中心。
六、 联系方式
天津市医学考试中心
吴 薇 电话:022-23519249 传真:022-23519249
柳承梅 电话:022-23528764 传真:022-23528764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张 颖 电话:010-68792620 传真:010-68792624
二OO七年三月八日
抄送: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卫生部副部长蒋作君,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
参加培训班考区名单
培训班期次
考区名称
第一期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陕西、山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河南、山东
第二期
上海、江苏、安徽、湖北、湖南、江西、广东、福建、重庆、四川、云南、广西、贵州、西藏、海南、浙江
附件2
培训班回执
姓名
性别
民族
专业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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