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期刊鉴别方法
内容
通常认为期刊是一种有固定名称,有固定的办刊宗旨,定期或不定期装订成册的连续出版物。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2005年12月l日起施行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期刊与书籍的不同之点是它的定期性和连续性。又因它不以报道时事为主,而是以解说、评论、论证、教育、宣传、娱乐为主,且又装订成册,因而有别于报纸。杂志则是期刊的别称。期刊有其自身鲜明的特点,即有较强的随意性和选择性,读者阅读期刊可以不受时间、空间、内容的限制。

  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由新闻出版总署分配国内统一刊号,并申请领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即为正式期刊。

  期刊的出版发行,必须遵循有关出版管理法规,其要点有:

  (一)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后者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内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禁止向境外发行。

  (二)期刊不得刊登禁载内容。

  (三)期刊必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期刊名称,主管、主办、出版、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刊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公开发行的期刊应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形码。

  (四)期刊必须在封面明显位置刊载刊名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封面的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

  (五)不得用同一个国内统一刊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

  (六)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经申请批准后发给一次性增刊许可证。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业务范围(办刊宗旨和文种)。开本应与正刊一致,并应在封面刊印正刊刊名,注明“增刊”。同时刊载国内统一刊号和增刊号,不得冠以其他名称或标识。

  (七)期刊合订本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不得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并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刊名及“合订本”字样。

  市场上的非法期刊包括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期刊,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包括已撤销的);

  2、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增刊(精华本、珍藏版),无增刊号或使用无效增刊号;

  3、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合作出版的期刊;使用或盗用境外刊号在内地出版发行;

  4、内部期刊在社会上公开陈列、发行;

  5、刊登禁载内容;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或以低级庸俗内容、挑逗性画面充斥其中;

  6、不按规定刊载期刊版本记录;

  7、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明显于刊名;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

  8、盗用或胡编刊号;无条形码或盗用、胡编条形码;只有国际标准刊号,无国内统一刊号,或只有国内统一刊号,无国际标准刊号;以书号、电子出版物专用标准书号或音像制品版号出刊;

  9、期刊合订本,内容重新编排,出现连续页码;

  10、印刷质量低劣,开本、版本记录、定价,以及内容违反办刊宗旨等,都是非法期刊的疑点;

  对于有非法报刊疑点的问题,应与出版单位或主管该报刊的省、市、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报刊管理部门核实,方可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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